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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0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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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记者就《意见》相关内容解读专访了市工信局局长徐晓伟。
 
 目标任务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聚力实施“5+4”产业固本育新工程。一方面,大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到2025年,力争黄金、轮胎及汽车零部件、电子材料、食品加工、机械加工五大传统产业营业收入达到1800亿元规模,实现老树开新花。另一方面,全力推进新兴产业培育扶持,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装备、生物医药、尾矿资源利用、新材料四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规模,实现新芽扎深根。
 二是聚力实施“2133”企业跨越发展工程。到2025年,力争全市工业营业收入突破2000亿元,工业总量实现翻番。培育工业营业收入过千亿元以上企业1户,百亿元企业3户,十亿元企业30户。
记者: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是《意见》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优惠政策,请介绍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徐晓伟:
《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为奖励政策和政策兑现两部分。
(一)奖励政策
 1.促进企业规模膨胀。对企业(集团)工业营业收入新晋级1000亿元、100亿元、30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集团),对其主要负责人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企业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山东省100强”“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小升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按照《招远市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办法》给予奖励。
 2.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烟台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对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此类新上或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按照首次销售后1年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企业,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50%进行补助,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2000元。
 3.深入推进数字赋能。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试点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典型案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设备投资(含软件)10%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烟台级智能化改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抓实营商环境优化。遴选部分优秀青年企业家,到省内外考察学习。鼓励企业大力引进我市紧缺产业人才,对在推动工业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健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20万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40万元奖励。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每年筹集一定数量资金印发消费券,鼓励居民消费工业产品(比如:轮胎、纺织、蛋白食品、粉丝等);鼓励企业就近采购原材物料,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产业上下游紧密联系、高效对接。
(二)政策兑现
 1.本政策每年年底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采取企业申报、部门把关、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对达到相关条件的事项给予兑现。
 2.相关奖励事项如与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包括上级政策确定的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实行差额补助。
 3.上述奖金除有明确使用规定的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个人进行奖励。对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环保违规、诚信问题的企业取消奖励。
 4.使用我市矿山资源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