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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住房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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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文明前进,社会创新进步的不竭动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在人才引进方面不惜重金,具有发展眼光的领导也格外重视人才建设。纵观全国,人才建设和引进力度,和该城市的总体经济水平,社会发展水平都呈正相关。东南沿海因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发展的先发动力,在人才战略中已处于优势地位。西南地区经过近年来人才建设工程,人才的规模不断提升。我市也特别重视人才建设工作,为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引才、留才方面的作用,我市从2012年开始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通过加大人才住房建设(2020年全市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不少于10万套,其中,市本级0.25万套市南区1.64万套市北区1.63万套、李沧区0.8万套、崂山区0.93万套、西海岸新区2.13万套城阳区1.18万套、即墨区0.56万套、胶州市0.48万套、平度市0.23万套、莱西市0.17万套),进一步发挥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
 
 
一、人才住房建设模式
    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实物配建两种方式,具体可由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用人单位自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市场化投资建设。
1.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2.用人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者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3.按比例配建。园区按照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4.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筹数量。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也可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应,根据人才层次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二、人才住房房源筹集渠道
  (一)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实施人才住房集中建设,选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以及人才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人才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物配建。各区(市)按规定比例实物配建人才住房。
1.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站点上盖的物业规划为住宅的,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
2.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以配建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3)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工交商贸企业及列入市级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5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区属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7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4)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3.平度市、莱西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3)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三)购买商品住房。对全市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可结合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情况,在项目销售前划定20%的房源,向人才发出公告,优先面向人才销售。
   (四)盘活存量用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住房。  
      (五)盘活存量用房。鼓励各区(市)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筹集的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实用。对剩余安置住房、棚改腾空房屋、已建成并空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改造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人才住房房源。
(六)打造人才小镇。除列入年度集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外,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要选取高铁站点周边等交通便利、配套相对完善的片区打造人才小镇,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单个片区人才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套,所建房源由市级统筹调配使用。
(七)跨区协作建设。为缓解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项目落地难的问题,可通过跨区协作模式建设和筹集房源。跨区落实建设指标的区(市)应以满足人才对交通便利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合理确定建设地块或项目。跨区落实建设指标的区(市)应对房源所在区(市)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落实建设指标项目成交楼面地价的12%。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在确保完成辖区人才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应预留部分配套完善的土地用于跨区协作建设人才住房。
 
 
三、人才住房分配政策
(一)分配条件。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或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二)统一分配条件和程序。全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排序规则开展分配工作,区(市)和各自建人才住房单位不能单独划定或提高申请条件。
市本级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分配方案、发布分配公告,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经查重审核后,组织实施分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园区及周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上述房源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区(市)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区(市)组织分配。区(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束后,要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录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三)租金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
    
 
 
    四、周转使用及出售政策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人才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资格。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五、现行其他人才优惠政策
1、一次性安家费
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具有青岛户籍的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均在发放范围。
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补贴申领最长36个月
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六、人才住房已申请分配典型项目
(一)青岛海岸馨园人才公寓
   1.配租范围
  (1)单位范围。重点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配租。
 (2)人才范围。上述单位2008年12月18日后(含12月18日)引进,并符合《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规定的人才。其中,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范围为博士及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
 2.配租条件
  申请海岸馨园人才公寓的人才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编在岗,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
  (2)户籍在青岛市或持有居住地址为青岛市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岛市内无住房;
  (4)申请人在青缴纳社会保险(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在青岛市享受过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
   (6)申请人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尚未享受完毕的,可选择租赁该人才公寓,以住房补贴剩余期限作为其可享受人才公寓租住期限。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二)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人才公寓申请表;
②已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及复印件、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④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层次项目合作人员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提供在青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的证明);
⑦青岛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二)市北区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配售
 1、房源位置
海信绍兴路66号人才公寓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57号2号楼,共有房源96套,建筑面积约10041平方米,房屋属性为产权型,建设单位为青岛海安通置业有限公司。
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甲1号楼,共有房源303套,建筑面积约30020平方米,房屋属性为产权型,建设单位为青岛万毅置业有限公司。
2、户型面积
海信绍兴路66号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为93.92-132.04,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为80.36-114.34,户型以现场公示为准。
3、销售价格
 
海信绍兴路66号人才公寓销售均价每平方米11751元,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销售均价每平方米7364元(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每套房屋单价由开发企业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4、配售范围
(1)单位范围。注册在市北区的企业和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含驻区中央、省属单位)。
(2)人才范围。上述单位2012年11月6日(含11月6日)后引进的,符合《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规定的第一至四层次人才。
5、配售条件
本次在配售范围内可申请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的引进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北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2)户籍在青岛市或持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福利政策分房(含部队分房);在申请之日前房产转移不满5年的不能申请(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4)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未享受过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或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未参与分配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公租房(含原廉租房)等补贴补助政策;
(6)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6、配售流程
 
本次人才公寓配售按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复审、评分排序、配售前公示、公开选房、签约备案的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
 符合本次配售范围及条件,且有配售意向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选择层次高的一方申请)。
(2)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青岛市市北区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项目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或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为单身的,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或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本人出具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申请人为离婚的,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或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婚证原件、离婚后未再婚声明及复印件2份;
③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证明内容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转移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3)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需提供《青岛市职工个人参保证明》,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网(http://www.qdhrss.gov.cn/),自行打印在市北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7)青岛市市北区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申请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8)获奖或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2份;
(9)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所在单位可于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9:00-17:00),组织本单位申请人统一前往实地看房。
7、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采取审核申请材料、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单位人事专员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30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持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申请人申请材料、《青岛市市北区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公示情况(含照片、电脑截图等纸质资料)报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资格复审
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海信、万科项目人才公寓配售工作组(以下简称配售工作组),对入围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
9、评分排序
配售工作组按照《青岛市市北区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配售评分标准与排序规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按房源数量120%(含20%备选人员)确定拟入围人选。
10、配售前公示
(1)公示。配售工作组拟于2018年12月下旬将申请人排序结果和拟入围人选(含备选人员)名单在市北区政务网(http://shibei.qingdao.gov.cn/)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公告。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配售工作组予以登记备案,并于公示期满后第5个工作日在市北政务网进行公告,公告包括正式入围名单(含备选人员)、选房办法等。入围申请人于公告指定日期持身份证到配售工作组指定地点领取《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项目购买资格通知书》。
11、公开选房
 
(1)配售工作组按照备案的入围名单(含备选人员)及选房办法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身份证和《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项目购买资格通知书》按顺序选房。
(2)申请人到场依顺序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定住房的视为放弃选择,下一申请人按选房顺序名单依次递补选房;迟到而错过挑选位序的,排在当日上午(或下午)其余尚未选房的入围申请人之后选房;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视为自动放弃。
(3)所有入围申请人挑选后仍有房源的,由备选人员按顺序依次继续选房。
(4)选房结束后,配售工作组发放《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购房定位通知单》,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房屋楼号、单元号和门牌号等信息。
11、签约备案
(1)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持《海信绍兴路66号、万科未来城人才公寓购房定位通知单》及其他证明材料与青岛海安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缴纳房款等费用,办理相关手续期间申请人不得购买(含网签)其他任何房产,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签约结束后,配售工作组将签约情况报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2、人才公寓的产权和使用管理
(1)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2)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3)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区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4)配售工作结束后,由市北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致函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在房产交易中心系统内跟踪控制房产变化。房屋定期巡查工作由人才公寓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