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保护指引,收好了!
“三期”女职工保护指引,收好了!
1、什么是“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
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63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
2、“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当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国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给予特殊保护和待遇: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岗位;
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延长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等。
3、三期女职工有哪些假期?
产前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产假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各地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享有延长的产假待遇。
流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应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护理假
其配偶可享有生育护理假,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4、三期期间工资怎么发?
怀孕女职工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女职工生育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发放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知晓,虽然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如此多的特殊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实行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无限保护,“三期”女职工仍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4)-(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仍可依法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①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②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解除“三期”女职工合同,该怎么赔偿?
劳动者自己辞职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这里注意,用人单位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