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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下班送同事出车祸,工伤认定结果却不同
发布时间:2022-03-2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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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下班送同事出车祸,工伤认定结果却不同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下班送同事回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呢。
 
相似的两个案例,却有着不同判决结果。我们先来看看。
 
案例一
姜某是无锡市某餐厅厨师,2017年3月21日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送同事回家途中在十字路口前遭受交通事故,交通支队认定认定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姜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姜某在下班后送同事回家途中,其路线与姜某回自己居住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不属于姜某回家的合理路线,且送同事金某回家也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姜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案例二
岳某是山东威海某轮胎厂职工,2018年8月1日下班后,驾驶私家车送刘某及于某从单位回家。途中与某货车相撞负伤。交通支队认定认定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岳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岳某虽系因私人感情送同事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地点位于岳某下班必经路口的下一个路口,岳某从事故路口回家亦符合常理,并非明显绕路,其最终目的亦是回家,故应认定岳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负伤,
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一 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确保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认定)。
 
三  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确保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法宝分析
 
两个案例中,原告均是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都是负事故同等责任,满足上述的第二、三个条件。也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关键点在于其合理路线。
 
姜某送同事的路线与姜某回自己居住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不属于姜某回家的合理路线。
 
岳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岳某下班必经路口的下一个路口,并非明显绕路,因此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由此可见,对于合理路线的判断在于是否在原来下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如果明显偏离了原来的路线,则不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法宝提醒
 
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属于突发意外事件,不论员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当积极应对,及时为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单位理赔的依据,避免工伤理赔时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