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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联十年后要求单位补偿300万,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03-2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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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失联十年后要求单位补偿300万,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十几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
 
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
 
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呢。请看案例:
 
 
01

  案情简介
王某自1991年起在陕西某保险公司工作,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一直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劳动,2009年2月停发工资。
 
2019年9月15日王某退休。2020年7月7日,王某(乙方)、保险公司(甲方)签订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自2009年3月起至2019年10月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2019年10月起乙方多次找到甲方提出补发其不到岗期间工资、补缴社保等诉求,经甲方研究,基于乙方实际情况考虑,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退休;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甲方并补缴该两项社保单位缴纳部分费用,乙方承担起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该两项社保年补缴基数、滞纳金缴纳及双方缴纳比例按照社保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和分摊;四、该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和未了纠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六、若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原因无法履行该协议,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王某称,该和解协议的签订是因为其妻子生病,找公司借钱,被迫与公司签订该协议。该协议签订后,2020年8月,保险公司为王某补缴了医疗保险费用30977.6元,2020年9月,王某补缴了医疗保险费用1656元。
 
王某向当地仲裁委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告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15日的工资、2019年至今的退休工资、社保费用及精神伤害费合计313.8万元。仲裁委驳回王某诉求,王某诉至法院。
 
 
02

  原告证言
王某辩称,2008年6月,保险公司不给任意理由,粗暴将本人免职,到2009年2月,又停发了工资,社保医保,本人一直在上班,四月中旬,上诉人在总经理黎某某安排下给公司收了一大笔保费,直到五月底才发现,公司二月份已经把工资停了。本人就一直找公司要工作,要理由,要说法,至今未给任何说法。本人一家三口,妻子没有工作,孩子上学,十多年靠借贷生活。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自2009年起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2020年7月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确定2009年3月起至2019年10月双方属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对此期间的工资并未涉及,并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和未了的纠纷,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在上述和解协议签订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15日的工资、补齐原告2019年至今的退休工资及精神伤害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要求补交2009年3月至2019年9月15日的社保费用,此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王某辩称和解协议是在胁迫的基础上签订,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辩称不予采信。
 
 
04

  法宝分析
劳动者离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已经长期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
 
这种“长期两不找”的状态,用人单位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劳动报酬的对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