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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未返岗,可以不发生育津贴吗?
发布时间:2022-05-1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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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未返岗,可以不发生育津贴吗?

01
  案情简介
齐某系H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
 
2014年2月齐某确认怀孕,自2014年5月1日H公司与齐某签署《休假待岗协议》,双方约定齐某自2014年5月1日起休待产假,H公司每月向齐某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齐某)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元/月*产假月数 元奖金的奖励,该部分奖金将按照半年一次两年发完,第一年发放三分之二,第二年发放三分之一”。
 
齐某于2014年10月剖宫产一名男婴,共休产假共143天,H公司已将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贴向齐某支付。齐某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
 
H公司认为双方《休假待岗协议》中约定了生育津贴差额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齐某没有在产假结束后到该公司工作,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系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权利,H公司与齐某签署《休假待岗协议》第五条约定实质上将上述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且附加“正常上班”之义务,确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悖,实属无效约定。因此法院判决H公司按照齐某生育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齐某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宝分析
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生育津贴数额或者约定“返岗”、“业绩激励”等变相附件支付条件的,均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即使签署了书面协议,亦属于无效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