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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约定不清,单位不能任性解释
发布时间:2022-06-0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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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约定不清,单位不能任性解释 

01

  案情简介
赵某在某建材超市担任收银主管。一天,王某到建材超市购买装修材料,恰逢赵某收银。
结账时,王某出示了建材超市的储值卡,赵某为其正常办理了结账手续,共消费7万元。
后来,建材超市发现王某出示的储值卡实际上并非王某所有,而是李某办理的,卡内存有20万元。
建材超市担心李某找自己的麻烦,就向卡内又打回了7万元。
此后,建材超市以赵某未核实顾客身份,挪用客户团购卡内资金进行销售,导致客户卡内资金缺失为由,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建材超市的员工手册关于“协助他人盗用顾客资金”的规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认为超市查明的是其挪用客户储值卡资金的事实,但是却依据协助他人盗用顾客资金的规定开除了自己。
 
李某也没有找过超市要求赔偿,现在无法确认用李某的储值卡消费就是盗用了李某卡内的资金,超市就这么开除自己,构成违法解除,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
 
 
02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依据现有事实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材超市提出员工手册载明的“盗用”并非法律用语,是泛指的意思,应归纳为“未经同意或批准而擅自使用”。
 
而赵某提出其理解的“盗用”应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私自窃取财物的行为”。
 
由于规章制度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且规章制度的关键性用语存在歧义时,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其单方理解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
 
建材超市查明的事实是赵某挪用客户团购卡内资金进行销售,无法证明赵某在这个过程中有营私、谋利或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最终,法院判令建材超市应当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

  法宝分析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认定此阶段用人单位是否恶意欠薪需考虑疫情因素慎重审查,应当秉承公平原则,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理解、共克时艰。
 
04

  法宝分析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所依据的基础性规定,故此,我国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来看,其依据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十分严厉之处罚。
 
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应该是严格、具体、明确的,应该是被大多数民事行为的主体依社会常识所能理解的,以确保管理方和被管理方的行为有切实可行的依据。
 
由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有着天然的、主动的优势,可以决定规章制度行文用语的使用,劳动者对于规章制度只能被动的理解。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有解释说明的义务,特别是对存在多重含义的用语或者加重劳动者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有详细说明的义务。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关键性用语存在不同理解,又无明确约定时,应依普通人的通常理解或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作出释义,不能依据用人单位的单方理解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