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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凭记忆画出车间平面图,告赢工厂!
发布时间:2022-08-0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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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凭记忆画出车间平面图,告赢工厂!


通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要么是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缴费证明,或者公证文书等。鲜有看到通过画图解决的问题的!来看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缘起
 
女工张某于2014年3月入职北京市大兴区海子角某制衣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为纠纷,张某与制衣厂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打起了官司。
 
证据不足  案件陷入僵局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以下证据,制衣厂均不认账。
 
1.农业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公司发过工资。
 
制衣厂质证:该份证据上没有公司的名称,也不是公司的转账记录,公司未通过农业银行向张某转账。
 
2.三段录音,证明曾有袁某、毛某等相关工作人员与张某就其工作中的受伤问题进行过协商处理。
 
制衣厂质证:证据没有原始载体,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案件陷入困局,张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一份出警记录。出警记录显示:张某报案,海子角制衣厂出事没人管,经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称因工伤问题发生纠纷,现已告知到相关部门解决。
 
制衣厂质证:出警记录上未明确系海子角哪间制衣厂,不认可。
 
法院又向农业银行调取了交易信息,显示给张某转账的账户开户人为穆某。
 
制衣厂质证:银行交易信息显示不是公司账户,不能证明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起诉后,法院依法向制衣厂的实际经营地址邮寄起诉书、证据、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邮件回执显示前述材料系由袁某签收。
 
制衣厂抗辩:袁某不是我单位员工,但因认识门卫,故签收了邮件然后交给门卫。
 
 
法官:你画个图吧
 
案件进行到这里,张某要证明与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仍显得十分不足,张某一筹莫展。
 
后来,法官要求张某对制衣厂的办公场地进行详细描述,并绘制一份平面图。张某凭记忆画出了一张平面图。
 
法官决定亲自去一趟制衣厂现场勘察,并现场录制视频,还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视频及笔录记载,到达现场时制衣厂大门紧闭,门口未悬挂名称标识。进入制衣厂内部,办公场地内的房屋布局与张某所绘制的平面图基本一致。
 
经现场向石姓车间负责人了解,其述称:袁某、毛某原均是公司员工,但是均已离职,袁某曾为公司负责人,毛某负责后勤管理事宜。
 
 
一审: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电话录音、袁某签署的邮件回执单及张某绘制的平面图、法院现场勘查录制的视频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某与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采信张某的主张,认定张某与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证据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做出的陈述、提交的录音以及应一审法院要求绘制的工作场所平面图与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情况相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与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制衣厂上诉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法院所作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制衣厂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与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制衣厂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14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