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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员工这样骗加班费,被法院识破了
发布时间:2022-08-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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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鱼员工这样骗加班费,被法院识破了

    一般来讲,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可以作为考勤乃至加班的证据,但有员工故意进出办公场所打卡,以此索要加班费,该怎么处理呢。
 
01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日,李某与福州T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经理。
 
2020年4月22日,T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发起申请。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后,李某不服判决,再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02   双方证据
李某:
企业拖欠了本人加班费,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前一个月内的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已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T公司保存了所有的考勤记录数据,其有义务提供所有考勤记录。
 
T房地产公司:
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甲方不提倡加班。如果甲方确因工作原因或员工本人确因工作原因需加班的,需事先进行加班申请。未经甲方批准的,不得视为加班。加班申请与审批文件是安排调休或计算加班费的唯一依据,乙方出勤记录/打卡记录仅为乙方进出办公场所的出入记录,双方再次确认其不可作为加班凭证”。李某并未事先进行加班申请,仅以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凭证。
 
 
03  法院判决
关于李某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案涉《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李某加班前需事先申请经公司批准,否则不能视为加班,出勤记录、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凭证,在李某未能提供其加班经过审批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即使T公司保留有李某的出勤打卡记录,也不能做为其加班的依据,故原审对李某要求T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04  法宝分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该公司制定制度规定加班需审批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本意,这一制度可以作为裁决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入职时,已通过劳动合同清楚知晓关于加班的规定,应当遵守。打卡虽能证明李某进入了公司的办公场所,但并不能表明李某在非工作时间从事单位安排的任务。除了打卡记录外,李某并未证明单位通知其加班或自己存在加班事实,不应记为加班。